超车(追越し)与超越(追抜き)的区别|外免切替
更新: 2026-10
超车(追越し,oikoshi)是改变行进路线驶到前车前方;超越(追抜き,oinuki)是不改变路线驶到前车前方。区分标准只有一个:是否改变了路线。知识确认(知識確認)的高频考点是:禁止超车地点原则上只禁止超车,连超越也禁止的只有人行横道、自行车横穿带及其前方30米以内。
对比表:超车与超越
道路交通法第2条第1款第21项将超车定义为「车辆追上其他车辆时,改变行进路线,从该车辆侧方通过并驶到其前方」。不改变路线从旁边驶到前方就是超越。法律没有为超越单独设定定义用语,但《交通方法教则》(交通の方法に関する教則)和考试都把两者明确区分。
例如单向两车道的道路:一直在右侧车道行驶、结果开到左侧车道车辆的前面 → 超越。从左车道变到右车道越过前车再回到左车道 → 超车。
| 项目 | 超车(追越し) | 超越(追抜き) |
|---|---|---|
| 改变路线 | 是 | 否 |
| 法律定义 | 道路交通法第2条第1款第21项 | 无单独定义 |
| 通过的一侧 | 原则上前车右侧(第28条) | 不改变路线,无此规定 |
| 转向灯 | 改变路线前3秒 | 不需要 |
| 禁止超车地点(弯道附近、铁路道口前30米等) | 禁止 | 不禁止 |
| 人行横道、自行车横穿带及其前方30米 | 禁止 | 禁止(第38条第3款) |
| 禁止双重超车(第29条) | 适用 | 不适用 |
只适用于超车的规则
超车需要变道、加速再回到原车道,操作复杂,所以规则比超越多。
超车的信号属于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1条中「同方向行驶中改变路线」的情形,要在3秒前发出,与左转、右转、掉头的「30米前」不同。
- 从前车右侧通过。前车为右转靠向道路中央(单行道为右端)时,从其左侧超车(第28条)
- 前车正在超越其他汽车时,不得开始超车(双重超车,二重追越し,第29条)。前车超越的是原付(原動機付自転車)时不属于双重超车
- 前车准备向右变道、会妨碍对向车、后车正要超越自己时,不得超车(教则)
- 弯道附近、上坡坡顶附近、陡下坡、没有车道的隧道、交叉路口和铁路道口及其前方30米以内不得超车(第30条;在优先道路(優先道路)上行驶时的路口除外)
连超越也禁止的地点
道路交通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在人行横道(横断歩道)、自行车横穿带(自転車横断帯)及其前方30米以内,禁止从前方行驶车辆的侧方通过并驶到其前方。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个范围内,不改变路线的超越也被禁止。教则也写明在此处「不得超车,也不得超越」。
原因是行人可能从前车的阴影里走出来。要从停在人行横道前的车辆旁驶到其前方时,还必须先一时停止(第38条第2款)。
禁止超车地点的规定(第30条)和第38条第3款,都把超越自行车等轻车辆(軽車両)和特定小型原付(特定小型原動機付自転車,如电动滑板车)排除在外。一般原付不在此例外之内。
知识确认真题
以下是本站题库的题目(中文版)及答案。
- 「所谓超车,是指改变行进路线,驶到行进中的前车前方。」→ ○
- 「在人行横道及其前方30米以内的地点,不仅禁止超车,也禁止超越。」→ ○
- 「对贴有高龄驾驶人标志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车或超越。」→ ×。禁止的是逼近挤靠,以及导致对方无法保持必要车距的加塞。
- 「前车正要超越一辆轻便摩托车时,再去超车、驶到该前车前方,属于双重超车而被禁止。」→ ×。双重超车是指前车正在超越汽车的情况。
- 「坡度陡的上坡是禁止超车的地点。」→ ×。只有上坡坡顶附近和陡下坡。
不混淆的技巧
题目中出现「追い抜き」(超越)时,先确认地点是否为人行横道、自行车横穿带及其前方30米以内。如果是其他地点却说「连超越也禁止」,多半是错误的。
被超车一方的规则也常考:对方超车结束前不得加速;余地不够时尽量靠左让路(不是靠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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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该用语的练习题
常见问题
Q. 不变道而开到旁边车道车辆的前面,算违规吗?
A. 没有改变路线,属于超越(追抜き)。除人行横道、自行车横穿带及其前方30米以内外,超越本身不被禁止(仍需确认安全)。
Q. 在禁止超车的地点可以超自行车吗?
A. 禁止超车地点的规定不适用于超越自行车等轻车辆和特定小型原付。超越一般原付是禁止的。
Q. 超车时什么时候打转向灯?
A. 改变路线前3秒。不要与左转、右转、掉头的信号时机(30米前)混淆。
Q. 什么是双重超车(二重追越し)?
A. 前车正在超越汽车时再去超越该车,这是被禁止的。前车超越的是原付时不属于双重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