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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救護義務(救护义务)?谁・做什么・顺序

更新: 2026-10

救護義務(きゅうごぎむ,kyūgo gimu)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与事故有关车辆的驾驶者和乘务人员必须立即停止驾驶并救护伤者的义务(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款前段)。顺序是「停车→救护伤者→防止道路危险→向警察报告」,考试中「先报警再救护」是×。这项义务不只驾驶者有,同车的乘务人员也有。

法律上的含义

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款前段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该事故有关的車両等的驾驶者及其他乘务人员(乗務員),必须立即停止驾驶,救护伤者,并采取防止道路危险等必要措施。

后段规定驾驶者向警察报告的义务。报告内容:事故日期时间和地点、死伤人数和受伤程度、损坏的物品及程度、车辆装载物、已采取的措施。驾驶者死亡或受伤无法报告时,由其他乘务人员报告。

义务谁内容
停止驾驶驾驶者及其他乘务人员立即停车
救护伤者驾驶者及其他乘务人员叫救护车、止血等急救
防止危险驾驶者及其他乘务人员防止后续事故,把车移到安全地方
向警察报告驾驶者(无法报告时由其他乘务人员)现场警察,不在时向最近的警察署(含交番・驻在所)

教则规定的救护方法

警察厅教则对事故时的具体行动规定如下。

  • 为防止事故连续发生,把车停在不妨碍其他交通的安全地点(路肩、空地等)并关闭发动机
  • 在医生或救护车到达前,用纱布或干净手帕止血等,尽可能进行急救
  • 不要随意移动伤者,特别是头部受伤时不要移动
  • 但有后续事故危险时,要尽快把伤者救出并转移到安全地点
  • 在事故现场的人也要协助救护伤者

例外与罚则

紧急车辆、运送伤病员中的车辆、执行业务中的公交车・有轨电车等的驾驶者,因业务需要继续驾驶时,可以让其他乘务人员进行救护和报告,自己继续驾驶(第72条第4款)。

发生人员死伤却不救护的驾驶者(轻车辆除外),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死伤由本人驾驶造成的,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17条)。这就是所谓的肇事逃逸(ひき逃げ),行政处分扣35分(施行令附表第二)。

知识确认的出题方式与陷阱

陷阱主要是颠倒顺序,以及把主体限定为「只有驾驶者」。

  • 「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向警察报告,然后救护伤者」→ ×(先救护)
  • 「救护伤者的义务不仅驾驶者有,同乘者也有」→ ○
  • 「头部受伤的伤者要马上移动送医院」→ ×(不随意移动;有后续事故危险时转移到安全地点)
  • 「只有物品损坏的事故不必向警察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损坏的物品)
  • 「当事人之间协商好了就不必报告」→ ×

包含该用语的练习题

常见问题

Q. 救护义务只是驾驶者的义务吗?

A. 不是。与事故有关车辆的驾驶者及其他乘务人员都有。

Q. 救护和报告哪个先?

A. 先停车、救护伤者、防止危险,然后向警察报告。

Q. 违反救护义务会怎样?

A. 本人驾驶造成死伤时,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扣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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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日语)